法規名稱: 臺南縣會計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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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各機關學校兼辦(任)會計
    人員辦理會計業務及協助彙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報告,依據
    臺南縣政府採購、補助及委辦經費管理要點第十八條,設置臺南縣會
    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有關會計輔導工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作業要點辦
    理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府主計室主任及副主任兼任
    ,委員五人,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課課長
  (二)本府主計室歲計課課長
  (三)本府主計室審核課課長
  (四)本府主計室會計課課長
  (五)本府主計室決算課課長

四、本小組另依曾文區、新化區、新營區、北門區、新豐區五區設置會計
    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十人,由本府遴聘本縣各學校優秀會計人
    員擔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小組作業事項如下:
  (一)輔導處理一般性會計事務。
  (二)輔導處理採購監辦事務。
  (三)協辦會計事務講習。
  (四)協助彙編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報告。
  (五)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六、本小組職掌事項:
  (一)不定期舉辦輔導員承辦作業訓練。
  (二)隨時提供會計新資訊供輔導小組參考。
  (三)輔導員遇受輔導學校提出輔導事項時,須協助受輔導學校解決,
        並做成輔導記錄。
  (四)輔導員奉派到區內各受輔導學校辦理訪視,應做成輔導記錄,本
        府並得視需要派員會同辦理。
  (五)輔導記錄彙整後,繳交本府主計室。
  (六)原則上每年召開小組會議乙次,提出輔導成果報告,並研擬改進
        辦法,供日後執行輔導作業時遵循,並得轉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參辦。
  (七)受輔導學校遇輔導員前往訪視時,應提供有關之資料,遇有疑問
        時,應請相關單位到場說明,以期輔導作業順利完成。
  (八)每年得按區選擇優秀受輔導學校之兼辦(任)會計人員獎勵之。

七、有關本小組之差旅費及有關費用由本府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支應之。

八、為增進輔導作業效率,並體恤小組成員之辛勞,得依據「主計人員獎
    懲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並列入年終考績辦理。

九、本作業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