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財產使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其現金管理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
      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
      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三、購置財團法人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第五條所定最低金額。
  四、依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限額內,購買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
      司債。
  五、信託予信託業者。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不得購買短期票券、投資與各
  該財團法人目的無關之營利事業單位。
  本市財團法人依第一項第四款購買有價證券者,應訂定內部控制辦法並
  陳報主管機關。
  本市財團法人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
  利益,且其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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