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將管理事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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