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原則。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算資料,除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應有會計憑證。各種憑證,除另有規定或有關未結會計事
      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五年。
  五、年度決算除應依預算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
      項活動經費支出。
  六、附設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
      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本市財團法人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簿籍、會計報告及年度預決
  算書,其名稱、格式及會計報告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會計處理準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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