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為變更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為
  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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