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為變更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為 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