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設 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本市財團法人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但不得歸屬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財產歸屬方式,或違反前項但書情形時,其賸餘 財產歸屬於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