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設
  立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本市財團法人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但不得歸屬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財產歸屬方式,或違反前項但書情形時,其賸餘
  財產歸屬於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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