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財團法人之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六、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方式
。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與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稽核制度。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
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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