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財團法人之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六、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方式
      。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與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
      稽核制度。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
  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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