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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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全面建構機關安全防護機制,特設臺南市政府安全維護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策劃、執行與督導事宜
          。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安全維護措施與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執
          行與督導事宜。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持續或大量
          非理性陳情行為人之處理或其他個案之專案檢討意見之研議與
          處理。
    (四)其他與安全維護相關事項或改進意見之研議、執行與檢討。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及副
    秘書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其有關秘書業務由政風處派員兼辦。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報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其所屬機關(單位)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

六、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