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執行本小組作業要
    點第二點規定爰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小組之稽核監督分為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二種。
  (一)一般稽核:
        每月由執行秘書(單位)提供受稽核監督之機關、學校採購招標
        資料,呈召集人依各稽核委員專長與案件性質,分派案件予各稽
        核委員辦理稽核。
        案件分派完畢由各稽核委員實地前往稽核或由執行秘書(單位)
        發文或傳真或電子郵件請受稽核之機關、學校檢送相關書面招標
        文件,再分送各指定稽核委員就採購文件稽核後,於一週內撰寫
        稽核報告,送執行秘書(單位)彙整呈召集人核定後,針對各機
        關、學校缺失函知其改善並進行追蹤管控,如有違反採購法並副
        知審計機關。
  (二)專案稽核:
        遇有下列情形,由執行秘書(單位)蒐集相關資料,研擬應稽核
        監督事項,簽請召集人核示,並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前
        往受稽核之機關、學校實地稽核,稽核完畢於十五日內,撰寫稽
        核報告,送執行秘書(單位)呈召集人核定,如遇有疑義須釐清
        時,必要時召開稽核小組會議議決之。
        1.一般書面稽核發現重大違失。
        2.媒體刊載涉有不當之採購案件。
        3.民眾陳情檢舉案件。
        4.上級、審計機關交查交辦案件。
        5.其他應辦情形。
    專案稽核報告核定後,針對各機關、學校缺失函知其改善並進行追蹤
    管控,如有違反採購法並副知審計機關;如遇情節重大並得通知受稽
    核機關、學校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