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縣政府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
  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及相關業務處(局)
  長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掌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輔導廠商辦理各項登記、推動敦
      親睦鄰、協助廠商辦理工安醫療消防等防護支援事項、協助排解勞
      資及廠際爭議、辦理求職求才事項、協助廠商聯誼會會務及一般業
      務事項。
  二、環保組:掌理環境影響評估業務、污水廠營運操作管理、辦理廢(
      污)水納管聯接事項、水質水量檢測分析、廢(污)水排放監測及
      違規查報、辦理防治空污噪音相關事項及其他有關環保業務。
  三、行政組:掌理財產、文書、出納、營繕工程、安全防護及其他行政
      業務。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及辦事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條文,溯自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