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土地或建築物作合法之使用
,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案
件,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以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
之達成,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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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裁罰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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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
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一般行業案件及都市
計畫專案變更案件,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經內政部營建署函送警察機關查獲涉嫌妨害風
化之 8種行業場所或本縣警察機關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
大之違規場所。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本縣違反商業登記法罰鍰裁量基準所規範之特
定行業、美容美髮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例如:民眾檢舉違規
案件、未登記工廠違規案件等)。
(四)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案件:指已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而依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之違規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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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第三點第一款之違規案件,第一次查獲違規事實者,處負責人(使
用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違規之使用。經複查仍未停
止違規使用行為者,再處負責人(使用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勒
令立即停止違規之使用,同時副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請其
善盡維護管理義務。第三次查獲違規事實者,處建築物(或土地)所
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續對該商號建築物(或土地)停止供水、
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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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第第三點第二款之違規案件,第一次查獲違規事實者,處負責人(
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違規之使用。經複查仍未
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者,再處負責人(使用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
勒令立即停止違規之使用,同時副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請
其善盡維護管理義務。第三次查獲違規事實者,處建築物(或土地)
所有權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違規之使用。再經複查仍
未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者,即對該商號建築物(或土地)停止供水、供
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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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屬第三點第三款之違規案件,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小組或
本府城鄉發展處邀集相關單位現勘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屬實者,
處負責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違法使用或恢
復原狀,同時副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善盡維護管理義
務。仍不改善並經稽查再次查獲者,得按次加倍處罰,最高不逾法定
裁罰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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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屬第三點第四款之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案件,查獲違規事實者,處負責
人(使用人)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始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都
市計畫變更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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