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
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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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府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處行政罰鍰之相對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其申請衡酌核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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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行
政罰鍰給付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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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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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得分三期繳納。如檢具鄉、鎮(市)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本府得准許延長繳款期數,但總計
最高不得超過十二期。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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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義務人應以現金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本府
得廢止分期付款之處分,就剩餘金額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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