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工、礦業行政、登記、管理與輔導及度量衡器受託業務之
      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商業行政、登記、管理及輔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農、林、漁牧業與水利行政、水土保持與農業推廣之監督
      、水權登記與農業資材之管理及農會與農田水利會之輔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市公營、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市場與攤販管理業務
      之督導、公共場所各項公用設備之檢查及冷凍空調、電器、自來水
      、氣體燃料導管、鑿井等承裝業與承裝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
      驗等事項。
  五、第五科:交通行政、公路監理、運輸業管理、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
      記與輔導、車輛動員業務督導及交通教育與訓練等事項。
  六、第六科:本市觀光事業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發包及其
      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股長、
  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公共車船管理處、監理處、市場管理處、漁業處、家畜衛生檢驗
  所、度量衡檢定所、風景區管理所、屠宰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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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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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額  員│備          備│
  ├──────┼───┼───┼───────┤
  │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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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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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
  │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一│              │
  ├──────┼───┼───┼───────┤
  │技        正│薦  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            │      │      │。            │
  ├──────┼───┼───┼───────┤
  │秘        書│薦  任│    三│其中一人辦理法│
  │            │      │      │制業務。      │
  ├──────┼───┼───┼───────┤
  │科        長│薦  任│    六│              │
  ├──────┼───┼───┼───────┤
  │主        任│薦  任│    一│              │
  ├──────┼───┼───┼───────┤
  │視        察│薦  任│    一│              │
  ├──────┼───┼───┼───────┤
  │股        長│薦  任│  一八│              │
  ├──────┼───┼───┼───────┤
  │科        員│委  任│  三四│內十一人得列薦│
  │            │      │      │任。          │
  ├──────┼───┼───┼───────┤
  │技        士│委  任│  二二│內七人得列薦任│
  │            │      │      │。            │
  ├──────┼───┼───┼───────┤
  │            │      │      │本職稱薦任官等│
  │            │      │      │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
  │管   理   師│委任或│    一│列等表之八」未│
  │            │薦  任│      │規定前,暫以薦│
  │            │      │      │任第六職等辦理│
  │            │      │      │。            │
  ├──────┼───┼───┼───────┤
  │技        佐│委  任│    一│              │
  ├──────┼───┼───┼───────┤
  │辦   事   員│委  任│    八│              │
  ├──────┼───┼───┼───────┤
  │書        記│委  任│  一三│其中一人俟雇員│
  │            │      │      │出缺後改置。  │
  ├──────┼───┼───┼───────┤
  │            │      │      │現有雇員一人,│
  │雇        員│僱  用│    0│出缺後改置為書│
  │            │      │      │記,未列入。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計│科    員│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係由│
  │事│        │      │      │本職稱之尾數一│
  │  │科    員│委  任│    四│人與會計室科員│
  │  │        │      │      │、政風室科員之│
  │  │        │      │      │尾數各一人合併│
  │  │        │      │      │計給)。      │
  │  ├────┼───┼───┼───────┤
  │室│助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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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丁、地方機│
  │  │主    任│薦  任│    一│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八」未規定前,│
  │風│        │      │      │暫以薦任第九職│
  │  │        │      │      │等辦理。      │
  │  ├────┼───┼───┼───────┤
  │  │科    員│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室│        │      │      │。            │
  ├─┴────┼───┴───┴───────┤
  │合        計│      一三七員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