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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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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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國民住宅及公教住宅計畫之擬訂,國民住宅及其他住
宅社區之規劃、住宅工程之設計、審核暨資料之蒐集、研究、彙編
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工程發包、材料供應、施工、估驗、驗收及有關工程
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土地之取得、勘查、測量、地上物處理、產權處理及
房屋之配售(租)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資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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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秘書、正
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科員、助理工務
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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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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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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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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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應業務需要,設住宅管理中心,掌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等有
關事項。(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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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因住宅施工之需要,得設各工區工務所,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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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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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編制表(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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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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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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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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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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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工 程 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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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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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工程 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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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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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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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 程 司│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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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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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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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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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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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委任│一三│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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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三人得列薦任(其│
│科 員│委任│ 八│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 │ │尾數二人與政風室科│
│ │ │ │員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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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務 員│委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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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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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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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科 員│委任│ 二│ │
│計├────┼──┼──┼─────────┤
│ │辦 事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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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 │ │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事│科 員│委任│ 一│稱一人與會計室科員│
│ │ │ │ │二人合併計給)。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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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風│ │ │ │辦理。 │
│ ├────┼──┼──┼─────────┤
│ │科 員│委任│ 一│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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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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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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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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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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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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