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國民住宅及公教住宅計畫之擬訂,國民住宅及其他住
      宅社區之規劃、住宅工程之設計、審核暨資料之蒐集、研究、彙編
      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工程發包、材料供應、施工、估驗、驗收及有關工程
      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土地之取得、勘查、測量、地上物處理、產權處理及
      房屋之配售(租)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資金籌貸、基金運用、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秘書、正
  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科員、助理工務
  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應業務需要,設住宅管理中心,掌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等有
  關事項。(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處因住宅施工之需要,得設各工區工務所,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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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編制表(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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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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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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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處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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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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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工  程 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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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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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總工程 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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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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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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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工  程 司│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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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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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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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工  程 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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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 工  程 司│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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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務   員│委任│一三│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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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三人得列薦任(其│
  │科        員│委任│  八│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            │    │    │尾數二人與政風室科│
  │            │    │    │員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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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工務 員│委任│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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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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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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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科    員│委任│  二│                  │
  │計├────┼──┼──┼─────────┤
  │  │辦 事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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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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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事│科    員│委任│  一│稱一人與會計室科員│
  │  │        │    │    │二人合併計給)。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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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風│        │    │    │辦理。            │
  │  ├────┼──┼──┼─────────┤
  │  │科    員│委任│  一│                  │
  │  ├────┼──┼──┼─────────┤
  │室│助 理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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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九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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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