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國民兵編組訓練,召集服役之策劃,各級役政單位設
      置調整之研議,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兵役業務之執行及其他有關兵役
      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及免役、禁役、緩徵
      、妨害兵役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軍人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維護、兵役宣傳及
      有關留守業務與軍人公墓管理等業務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後備軍人編組管理、訓練、召集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不屬
      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專員、股長、
  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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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政 府 兵 役 處 編 制 表(核 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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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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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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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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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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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門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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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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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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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長│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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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薦任│(一)│秘書室主任由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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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員│薦任│  一│                    │
  ├─────┼──┼──┼──────────┤
  │股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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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六人得列薦任(其中│
  │科      員│委任│十七│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二人及會計室科員一人│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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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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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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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主  任│薦任│  一│                    │
  │  ├───┼──┼──┼──────────┤
  │計│科  員│委任│  一│                    │
  │  ├───┼──┼──┼──────────┤
  │室│辦事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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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科  員│委任│  一│                    │
  ├─┼───┼──┼──┼──────────┤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風│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合      計│    │五十│                    │
  │          │    │(一)│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