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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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兵役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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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國民兵編組訓練,召集服役之策劃,各級役政單位設
置調整之研議,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兵役業務之執行及其他有關兵役
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全市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及免役、禁役、緩徵
、妨害兵役之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全市軍人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維護、兵役宣傳及
有關留守業務與軍人公墓管理等業務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全市後備軍人編組管理、訓練、召集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不屬
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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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專員、股長、
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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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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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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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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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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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兵 役 處 編 制 表(核 定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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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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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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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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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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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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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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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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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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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一)│秘書室主任由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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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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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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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六人得列薦任(其中│
│科 員│委任│十七│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二人及會計室科員一人│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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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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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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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 任│薦任│ 一│ │
│ ├───┼──┼──┼──────────┤
│計│科 員│委任│ 一│ │
│ ├───┼──┼──┼──────────┤
│室│辦事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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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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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風│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室│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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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五十│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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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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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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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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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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