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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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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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勞工組織及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二、第二科: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勞資關係及勞資爭
議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
外勞管理、就業歧視及身心障礙事項。
四、第四科: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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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視察、轉員、股長、
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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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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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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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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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勞工檢查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勞工育
樂中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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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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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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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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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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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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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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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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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四 │ │
├──────┼─────┼──┼──────────────┤
│秘書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一 │ │
├──────┼─────┼──┼──────────────┤
│視察 │薦任 │一 │ │
├──────┼─────┼──┼──────────────┤
│專員 │薦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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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薦任 │一○│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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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或薦任│二 │ │
├──────┼─────┼──┼──────────────┤
│技佐 │委任 │一 │ │
├──────┼─────┼──┼──────────────┤
│辦事 │委任 │四 │ │
├──────┼─────┼──┼──────────────┤
│書記 │委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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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計│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室│辦事員 │委任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事├────┼─────┼──┼──────────────┤
│ │助理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技佐一│
│室│ │ │ │人合併計給)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 │
│風├────┼─────┼──┼──────────────┤
│室│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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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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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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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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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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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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