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勞工組織及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二、第二科: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工檢查、勞資關係及勞資爭
      議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
      外勞管理、就業歧視及身心障礙事項。
  四、第四科:綜合規劃、事務、出納、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視察、轉員、股長、
  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勞工檢查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勞工育
  樂中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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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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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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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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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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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簡任      │一  │                            │
├──────┼─────┼──┼──────────────┤
│專門委員    │簡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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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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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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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      │一  │                            │
├──────┼─────┼──┼──────────────┤
│視察        │薦任      │一  │                            │
├──────┼─────┼──┼──────────────┤
│專員        │薦任      │一  │                            │
├──────┼─────┼──┼──────────────┤
│股長        │薦任      │一○│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二  │                            │
├──────┼─────┼──┼──────────────┤
│技佐        │委任      │一  │                            │
├──────┼─────┼──┼──────────────┤
│辦事        │委任      │四  │                            │
├──────┼─────┼──┼──────────────┤
│書記        │委任      │四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計│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室│辦事員  │委任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事├────┼─────┼──┼──────────────┤
│  │助理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與技佐一│
│室│        │          │    │人合併計給) 。              │
├─┼────┼─────┼──┼──────────────┤
│政│主任    │薦任      │一  │                            │
│風├────┼─────┼──┼──────────────┤
│室│科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合                    計│六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