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財務行政,歲入預算編審、稅課外收入、債券發行及公營
      、公用事業之財務監督等事項。
  二、第二科:稅務行政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劃監督導等事項。
  三、第三科:金融管理、商品禮券管理及動產質借業務等事項。
  四、第四科:市有財產之管理、規劃、收益、利用、處分、使用檢核、
      產籍資料管理及財產會計等業務。
  五、秘書室:研究、文書、事務、工友、技工、財產管理、出納、印信
      典守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集中支付處、動產質借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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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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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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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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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簡  任│  一  │                    │
│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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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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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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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一)│秘書室主任,由本局現│
│        │      │      │有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
│        │      │      │任之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視    察│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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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三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
│股    長│薦  任│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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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或│ 二0 │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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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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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七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
│會│會計│薦  任│  一  │                    │
│  │主任│      │      │                    │
│  ├──┼───┼───┼──────────┤
│  │科員│委任或│  一  │                    │
│  │    │薦  任│      │                    │
│計├──┼───┼───┼──────────┤
│  │辦事│委  任│  一  │                    │
│  │員  │      │      │                    │
│  ├──┼───┼───┼──────────┤
│室│書記│委  任│      │                    │
├─┼──┼───┼───┼──────────┤
│人│主任│薦  任│  一  │                    │
│  ├──┼───┼───┼──────────┤
│事│科員│委任或│  一  │                    │
│  │    │薦  任│      │                    │
│室├──┼───┼───┼──────────┤
│  │書記│委  任│  一  │                    │
├─┼──┼───┼───┼──────────┤
│政│主任│薦  任│  一  │                    │
│  ├──┼───┼───┼──────────┤
│  │科員│委任或│  一  │                    │
│風│    │薦  任│      │                    │
│  ├──┼───┼───┼──────────┤
│  │書記│委  任│  一  │應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
│室│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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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七0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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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
│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
│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有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
│          改置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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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置有關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