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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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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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及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第二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管理
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三、第三科:垃圾清除、溝渠清疏、街道清掃、水肥清運、公廁管理、
棄犬畜犬污染環境之處理、環境消毒、病媒防治、垃圾分類與回收
、廢車拖吊、作業機具與車輛裝備之規劃、購置管理及各區清潔隊
勤務督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一般廢棄物處理計畫之研擬、處理場(廠)之設置、營運
與督導、事業廢棄物處理管制及土壤污染防治等事項。
五、第五科:綜合規劃、資訊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
六、第六科:環境教育、勞工安全、公害糾紛、管考業務、衛生稽查、
車輛肇事之處理及違章飼養家禽、家畜之取締等事項。
七、技術室: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之檢驗、監測、調查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八、總務室:文書、打字、檔案管理、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工程發包、公務車輛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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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技士、科員、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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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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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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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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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修車廠、大林蒲填海工程管理中心、廢棄物處理場、水肥處理廠
、溝渠清疏隊、區清潔隊,其員額編制均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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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資源回收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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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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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室主任。
八、廠長、主任、場長、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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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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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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