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及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第二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衛生用藥管理
      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等事項。
  三、第三科:垃圾清除、溝渠清疏、街道清掃、水肥清運、公廁管理、
      棄犬畜犬污染環境之處理、環境消毒、病媒防治、垃圾分類與回收
      、廢車拖吊、作業機具與車輛裝備之規劃、購置管理及各區清潔隊
      勤務督導等事項。
  四、第四科:一般廢棄物處理計畫之研擬、處理場(廠)之設置、營運
      與督導、事業廢棄物處理管制及土壤污染防治等事項。
  五、第五科:綜合規劃、資訊管理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
  六、第六科:環境教育、勞工安全、公害糾紛、管考業務、衛生稽查、
      車輛肇事之處理及違章飼養家禽、家畜之取締等事項。
  七、技術室: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之檢驗、監測、調查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八、總務室:文書、打字、檔案管理、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工程發包、公務車輛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技士、科員、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修車廠、大林蒲填海工程管理中心、廢棄物處理場、水肥處理廠
  、溝渠清疏隊、區清潔隊,其員額編制均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資源回收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室主任。
  八、廠長、主任、場長、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