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處、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化基
      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及輔導,文化人才培訓,文學研究,影視產
      業之推廣與發展。
  二、第二科:文化資產、古蹟及歷史建築之調查、研究、維護、營運及
      推廣,文史及民俗節慶之研究與相關活動之推動,地方文化館之經
      營。
  三、第三科:表演藝術環境之規劃與營造、表演藝術活動之策辦與推動
      及資料之蒐集、研究規劃、文化工作者及團體之扶助、輔導及獎勵
      。
  四、第四科:文化創意產業、公共藝術、視覺藝術、社造之資料蒐集規
      劃與推展。
  五、文化中心管理處:文化中心展演場所、附屬圖書館及園區之維護管
      理。
  六、秘書室: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研考、文書、
      檔案與財產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資訊業務及不屬其他科室事
      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處長、主任、副處長、秘書、專員
  、編審、技正、研究員、課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課員、
  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圖書館、美術館、文獻委員會、歷史博物館、電影圖書館,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處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