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轄區內下列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工程預算之 直接工程成本百分之一: 一、公有建築物。 二、政府重大公共工程。 三、本府公共工程。 前項直接工程成本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除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 得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費設置公共藝術,並另行提撥直接工程成本 千分之二匯入本市公共藝術基金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