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有人或管理、使用機關應參照藝術創
  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並編列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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