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將公共藝術經費匯入 公共藝術基金: 一、公共藝術費用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二、經本府核定基地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工程主辦機關不擬自辦者。 分期工程之主辦機關得以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方式,逐期將公共藝術設 置經費匯入公共藝術基金內統合辦理。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