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共藝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將公共藝術經費匯入
  公共藝術基金:
  一、公共藝術費用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二、經本府核定基地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工程主辦機關不擬自辦者。
  分期工程之主辦機關得以委託主管機關辦理之方式,逐期將公共藝術設
  置經費匯入公共藝術基金內統合辦理。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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