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美術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館場地除每週一休館外,每週二至週日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講廳: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
  二、地下樓展覽室:九時至十七時。
  三、戶外圓形廣場: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九時至二十二
      時。
  前項場地之使用時段經本館同意者得調整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