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中纜車設置及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推動本市空中纜車設置,以促進多元運具轉乘便利,創造城市特色,
  繁榮觀光產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空中纜車之設置及營運管理,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空中纜車,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為觀光或交通
  目的,供載運乘客之纜車。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空中纜車穿越私有土地上空者,得就需用之空間範
  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得依相關徵收法令取得地上權。

  空中纜車之設置須符合空中纜車工程技術規範標準。
  前項工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另設審議委員會定之。

  空中纜車設置之許可條件、經營管理、安全維護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
  關另設審議委員會定之。

  前二條之審議委員會應分別設置之,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府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有關專家學者五人由市議會推派。
  第一項委員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之規定自行迴避。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