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觀光行銷科:國內外觀光行銷、旅遊行程規劃與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等相關事項。
  二、觀光產業科:輔導管理觀光產業與觀光資源開發等相關事項。
  三、觀光發展科:規劃與發展觀光政策、觀光及節慶活動籌辦推展等相
      關事項。
  四、觀光工程科:風景區與觀光設施整體規劃、供需預測、新建與整建
      、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五、維護管理科:風景區經營管理、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等事項。
  六、動物園管理中心:辦理動物之飼養及保護管理、動物疾病及人畜共
      通傳染病之預防、治療與檢疫(驗)、動物行為研究、動物交換及
      進出口、生態(動物)保育之教育推廣及舉辦活動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等及其
      他不屬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技正、股長、
  站長、獸醫、科員、技士、技佐、佐理員、護士、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