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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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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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處、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疾病管制處:急性、慢性、蟲媒及新興傳染病之防治等事項。
二、醫政事務科: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緊急醫療救護、山地醫療
保健、市立醫院及衛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
三、藥政科:藥事人員、藥事機構、藥物及化粧品管理與稽查等事項。
四、食品衛生科:食品、食品業及餐飲業之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健康管理科:婦幼健康、中老年病防治、癌症防治、菸害防制、健
康促進、營業衛生、職業衛生及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審核等事項。
六、長期照護科:長期照護業務之規劃、推展、監督、考核及失能個案
照顧管理等事項。
七、檢驗科:食品、藥物、水質及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八、社區心衛中心:心理健康促進諮商重建、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制
、毒癮減害、精神衛生醫療復健及家性暴加害人處遇之精神心理防
治等事項。
九、企劃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國際衛生事務、衛生志工、學生實
習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採購發包、事務管理、財務管
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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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科長、主任、副處長、技正、秘書
、視察、專員、股長、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稽查員、技士、設計師、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事務、藥政、健康管理、長期照護、檢驗等之科長及疾病
管制處處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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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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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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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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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市立醫院、衛生所;需要時得設立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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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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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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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處長、科長、主任。
七、秘書、視察、專員。
八、市立醫院院長、衛生所所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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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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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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