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得按行政區域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其名
 稱及轄區如下:
 一、鹽埕地政事務所:管轄鹽埕、鼓山、前金、旗津四區。
 二、新興地政事務所:管轄新興、苓雅二區。
 三、前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前鎮、小港二區。
 四、楠梓地政事務所:管轄左營、楠梓二區。
 五、三民地政事務所:管轄三民區。
 六、鳳山地政事務所:管轄鳳山、大樹二區。
 七、岡山地政事務所:管轄岡山、燕巢、橋頭、永安、彌陀、梓官六區
   。
 八、路竹地政事務所:管轄路竹、阿蓮、湖內、茄萣、田寮五區。
 九、仁武地政事務所:管轄仁武、大社、鳥松三區。
 十、旗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旗山、內門、杉林、甲仙、那瑪夏五區。
 十一、美濃地政事務所:管轄美濃、六龜、茂林、桃源四區。
 十二、大寮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寮、林園二區。

 本所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地籍歸戶、地籍統計、登記簿冊
   保管、謄本核發及地政資訊業務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勘查、複丈、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
   保管及謄本核發等事項。
 三、地價課:地價查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核發地價謄本、地
   價資料檔釐正及異動管理及便民服務等事項。
 四、地用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事項、土地利用事項、研考、印信、
   文書、檔案、規費、庶務、出納。
 僅設登記、測量、地價三課辦事之地政所,第一項第四款地用課掌理所
 列事項由地價課統籌辦理。

 本所置秘書、課長、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

 本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主任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
 派員代理之。
 本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派員代理之。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並副
 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