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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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得按行政區域設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其名
稱及轄區如下:
一、鹽埕地政事務所:管轄鹽埕、鼓山、前金、旗津四區。
二、新興地政事務所:管轄新興、苓雅二區。
三、前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前鎮、小港二區。
四、楠梓地政事務所:管轄左營、楠梓二區。
五、三民地政事務所:管轄三民區。
六、鳳山地政事務所:管轄鳳山、大樹二區。
七、岡山地政事務所:管轄岡山、燕巢、橋頭、永安、彌陀、梓官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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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竹地政事務所:管轄路竹、阿蓮、湖內、茄萣、田寮五區。
九、仁武地政事務所:管轄仁武、大社、鳥松三區。
十、旗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旗山、內門、杉林、甲仙、那瑪夏五區。
十一、美濃地政事務所:管轄美濃、六龜、茂林、桃源四區。
十二、大寮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寮、林園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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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承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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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地籍歸戶、地籍統計、登記簿冊
保管、謄本核發及地政資訊業務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勘查、複丈、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
保管及謄本核發等事項。
三、地價課:地價查估、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核發地價謄本、地
價資料檔釐正及異動管理及便民服務等事項。
四、地用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事項、土地利用事項、研考、印信、
文書、檔案、規費、庶務、出納。
僅設登記、測量、地價三課辦事之地政所,第一項第四款地用課掌理所
列事項由地價課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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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課長、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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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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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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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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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主任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陳高雄市政府
派員代理之。
本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派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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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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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備查,並副
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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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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