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旗津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旗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消
  防單位,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
  受區長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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