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交通事務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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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整體運
    輸發展計畫,研擬中長期運輸政策與短期執行策略,審議各項運輸計
    畫,特設置交通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整體運輸發展白皮書之研擬與更新。
  (二)關於中長期運輸與短期執行策略之規劃。
  (三)關於各項運輸計畫之綜合審議與協調。
  (四)關於交通建設與交通改善工作之建議與推動。
  (五)參與審議本市重大建設之交通維持計畫。
  (六)參與審議本市運輸系統路權與費率。
  (七)有關交通之重大興革事項之研究建議。
  (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
    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警察局、捷運局、研考會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由本府建設局副局長一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組務,並負責推動小組決議事項。
    本小組置幹事五人至七人,由本府建設局、工務局、警察局、捷運局
    等機關遴派人員專任或兼任,分別辦理前揭任務之幕僚行政事項。

五、本小組每週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集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人員出(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