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觀光局籌備工作,特設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市長聘派人員兼任。

三、本籌備處任務為推動成立本府觀光局,相關工作如下: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運用及編制員額規劃籌備事項。
  (三)辦理有關籌備業務、設備規劃等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依業務性質由相關機關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本府觀光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