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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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里民大會之實施,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區公所辦理。市
  以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區以區公所民政課為
  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