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議決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議決案或結論屬於里本身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里
      民自動自發、互助合作共同辦理。
  二、議決案或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
      。
  三、區公所收到前款建議案五日內,應依權責及性質,切實儘速處理或
      分別函送本府有關機關處理。
  四、本府各機關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於二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區
      公所並副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五、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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