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實施,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
  導區公所辦理之。
  市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
  單位。
  區以區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里辦公處為執行單位,其他單位為協辦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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