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 但經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里長為主席團成員。 前項會議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過 半數之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