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
  但經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里長為主席團成員。
  前項會議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徵求出席里民過
  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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