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得由里長視實際需要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書面向
  里長請求時召開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或三十日內不為召集時
  ,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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