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參與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及維
護管理工作,以達政令宣導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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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得公告徵求民間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及商號認養製作及維護
各里辦公處佈告牌。
民間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及商號申請認養各里辦公處佈告牌,應以書
面向各區公所為之。
同時有數單位欲認養者,由各區公所審核擇定後簽訂契約(如附件一)
規範權利義務關係。
認養期間,製作及維護以二年為限,在契約期間無違約記錄者,得優先
續約一年,其後認養維護者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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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牌製作認養者須依規定之格式、材質(如附件二),製作全新之佈
告牌,設置於區公所指定地點,無償贈與區公所,並負責維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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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牌分為公告欄與廣告欄,公告欄正面政令宣導張貼處之使用權屬於
區公所,廣告欄正面供民眾張貼廣告使用。佈告牌其餘位置得由認養者
使用從事廣告行為。
前項使用位置之面積與分佈由區公所於契約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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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所應指派里幹事經常檢查佈告牌之使用及維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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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污損,在接獲區公所通知後,應於十日內
修復,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修復者,或違反認養契約其他約定者,區公所
得以終止認養契約。認養者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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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牌之設置不得違反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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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告牌有下列情形者,區公所得逕行拆除。
一、認養契約業經終止者。
二、發現有妨礙重大市政建設之情事者。
三、違反前條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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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及維護認養契約書
高雄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甲方)雙方同意,由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認養甲方管理之 里佈告牌:
面,位於高雄市 ,茲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認養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須換約,方能繼續認養。
第二條:認養之佈告牌有關資料(包括地點、規格、數量等)由甲方提供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任意改建、增建、修建或變更使用。
第三條:乙方須依規定之格式材質製作全新之佈告牌,設置於甲方指定之
地點,無償贈與甲方,在認養期間並負責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告欄正面政令宣導張貼處之使用權屬甲方,廣告欄正面供民眾
張貼廣告使用。佈告牌其餘位置得由認養者使用從事廣告行為,
惟不得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污損,在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十日
內修復,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修復者,或違反認養契約其他約定者
,甲方得以書面終止認養契約。如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第六條:甲方對於乙方製作及管理維護作業具有督導之權,乙方應接受甲
方督導。
第七條: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辦理之。
第八條: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高雄市 區公所
代表人
乙方:
負責人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維護認養契約書
高雄市 區公所(以下簡稱甲方)雙方同意,由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認養甲方管理之 里佈告牌:
面,位於高雄市 ,茲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認養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須換約,方能繼續認養。
第二條:認養之佈告牌有關資料(包括公告地點、規格、數量等)由甲方
提供,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任意改建、增建、修建或變更使
用。
第三條:公告欄正面政令宣導張貼處之使用權屬甲方,廣告欄正面供民眾
張貼廣告使用。佈告牌其餘位置得由認養者使用從事廣告行為,
惟不得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乙方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污損,在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十日
內修復,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修復者,或違反認養契約其他約定者
,甲方得以書面終止認養契約。如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肇致危
險或傷害他人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第五條:甲方對於乙方製作及管理維護作業具有督導之權,乙方應接受甲
方督導。
第六條: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辦理之。
第七條: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高雄市 區公所
代表人
乙方:
負責人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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