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融合客家族群及推展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設置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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