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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辦經常性業務;秘書一人,協助推動經常性業 務;並得設工作小組,聘任幹事若干人。執行長之聘任,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及幹事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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