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辦經常性業務;秘書一人,協助推動經常性業
  務;並得設工作小組,聘任幹事若干人。執行長之聘任,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及幹事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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