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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