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展客家語言促進族群融合。
  二、舉辦各類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三、從事本市客家族群之田野調查。
  四、獎助從事客家文獻蒐集整理。
  五、獎助客家學研究。
  六、獎勵客家藝文、歌謠創作及通俗讀物之編纂。
  七、獎勵客家專題節目之製作。
  八、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務。
  九、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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