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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