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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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