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選委會應以公費在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舉辦至少各一場發表會、辯論會
  及公聽會,供正反意見支持者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前項電視時段由選委會洽商或指定本市有線電視臺或公共電視臺提供;
  其實施程序,由審議委員會決定,或準用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
  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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