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市議員組
  成,其中市議員人數十一人,依市議會各黨(政)團席次比例分配;其
  餘委員由學者專家擔任,並由各政黨依市議會各黨(政)團席次比例推
  薦,送交本府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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