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予剔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四條規定資格者。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致提案人數不足第六
  條規定時,本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五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