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提案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機關於
  收受該函文後三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前項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
  公報。本府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應即將提案移送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選委會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
  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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