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以落實憲法主權
  在民之原則,並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
  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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