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民投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並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
  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
  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除應由提案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外,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按里及所屬戶政
  事務所別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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