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維護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1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民間參與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及維護管理工作,以達政令
  宣導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各區公所得公告徵求民間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商號認養製作及維護
  各里辦公處佈告牌。
  申請人申請認養各里辦公處佈告牌,應以書面向各區公所為之。同時有
  數申請人申請認養者,由各區公所審核擇定後簽訂契約(如附件一)。
  認養期間,製作及維護者以二年為限,在契約期間無違約紀錄者,得優
  先續約一年,其後認養維護者以一年為限。

  佈告牌製作認養者應依規定之格式、材質(如附件二),製作全新之佈
  告牌,設置於區公所指定地點,無償贈與區公所,並負責維修管理工作
  。

  佈告牌分為公告欄與廣告欄,公告欄正面政令宣導張貼處之使用權屬於
  區公所,廣告欄正面供民眾張貼廣告使用。佈告牌其餘位置得由認養者
  使用從事廣告行為。
  前項佈告牌使用方式由區公所於契約中指定之。

  各區公所應指派里幹事經常檢查佈告牌之使用及維護狀況。

  認養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污損,在接獲區公所通知後,應於十日內
  修復;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修復或違反認養契約其他約定者,區公所得終
  止認養契約。認養者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致生危險或傷害時,應依法負
  其責任。

  佈告牌之設置不得違反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有關法令。

  佈告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得逕行拆除:
  一、認養契約經終止。
  二、發現有妨礙重大市政建設之情事。
  三、違反前條法令。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