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或設置,應由擬新建或設置之里於區公所提報計畫前 自行籌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存入區公所保管金帳戶。但以既存公 有建物增建或利用公有閒置建物設置者,應籌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前項自籌款,不得以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補助款或回饋金抵充之。 第一項自籌款,於里活動中心設置完成後,併同所屬轄區區公所編列之 同額配合款,設置為管理基金,並存入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孳息。但 配合款之編列,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