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里活動中心之新建或設置,應由擬新建或設置之里於區公所提報計畫前
  自行籌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存入區公所保管金帳戶。但以既存公
  有建物增建或利用公有閒置建物設置者,應籌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前項自籌款,不得以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補助款或回饋金抵充之。
  第一項自籌款,於里活動中心設置完成後,併同所屬轄區區公所編列之
  同額配合款,設置為管理基金,並存入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孳息。但
  配合款之編列,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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