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及施予環境綠美化:
  一、冷凍室:九櫃以上之冷凍櫃。
  二、屍體處理設施:應符合衛生法規標準。
  三、解剖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解剖、照明及空調設施,其
      面積應逾十二平方公尺。
  四、偵查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施,
      其面積應逾十二平方公尺。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且足以處理污水達
      法定排放標準。
  六、停柩室:六室以上,每室應具備祭拜、照明及桌椅等設備。
  七、禮廳及靈堂:二室以上,每室應具備祭拜、照明及桌椅等設備。
  八、悲傷輔導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
      備,其面積應逾十平方公尺。
  九、服務中心:一處以上,每處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備
      ,其面積應逾三十平方公尺。
  十、家屬休息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
      備,其面積應逾二十平方公尺。
  十一、公共衛生設施:一處以上,男、女設施並應分別設置。
  十二、停車場:每一禮廳數應有三格停車位,每一靈堂數應有一格停車
        位。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增設停車位者,從其規定。
  十三、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四、無障礙設施。
  十五、緊急供電設施。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設施應具有防止異味之設備或措
  施。
  殯儀館各項設施名稱、位置及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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