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及施予環境綠美化:
一、冷凍室:九櫃以上之冷凍櫃。
二、屍體處理設施:應符合衛生法規標準。
三、解剖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解剖、照明及空調設施,其
面積應逾十二平方公尺。
四、偵查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施,
其面積應逾十二平方公尺。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且足以處理污水達
法定排放標準。
六、停柩室:六室以上,每室應具備祭拜、照明及桌椅等設備。
七、禮廳及靈堂:二室以上,每室應具備祭拜、照明及桌椅等設備。
八、悲傷輔導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
備,其面積應逾十平方公尺。
九、服務中心:一處以上,每處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備
,其面積應逾三十平方公尺。
十、家屬休息室:一室以上,每室應具備完善之照明、空調及桌椅等設
備,其面積應逾二十平方公尺。
十一、公共衛生設施:一處以上,男、女設施並應分別設置。
十二、停車場:每一禮廳數應有三格停車位,每一靈堂數應有一格停車
位。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增設停車位者,從其規定。
十三、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十四、無障礙設施。
十五、緊急供電設施。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設施應具有防止異味之設備或措
施。
殯儀館各項設施名稱、位置及指示等標誌,應明確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